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蔣正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中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麗珊
一、債務人陳中鼎、鄧麗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中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陸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中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中鼎、鄧麗珊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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