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5號再審原告 蘇定義 再審被告 李玟君 即 李雯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本件應徵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