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利展光電有限公司代表人 資三德 被告 許正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74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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