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甲OO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O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OO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OO為聲請人甲OO之子,失蹤人於民國102年2月16日至花蓮縣新城鄉七星潭游泳後,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7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9年9月16日健保東醫字第1097101354號書函暨所附保險對象住(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投保明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亦經失蹤人乙OO之前配偶丙OO到庭陳稱:其與乙OO於101年9月7日經本院以101年度婚字第58號判決離婚在案,其於法院判決離婚後曾找過乙OO,但沒有消息,亦無法透過其他管道聯繫乙OO,其係看到新聞報導始知悉乙OO游泳後失蹤,亦通知乙OO之表弟此事,然迄今完全沒有乙OO之消息,其對本件聲請沒有意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則本件乙OO自102年2月16日失蹤,計至109年2月1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