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19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彭培洵 被告甲○○
現應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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