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
上訴人即  潘柏樺 (原名 蔡侑達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3月30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9,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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