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黎光中
被   告 雅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聿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聿廷為被告雅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雅族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訴訟中變
更為蕭聿廷,有台南市政府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
原任法定代理人 謝惠菊 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本件訴
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蕭聿廷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因
當事人均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
蕭聿廷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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