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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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曾連
被   告  曾瑞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建材,共積欠其如主文所示貨款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貨款收款單、貨款通知明細表、出貨單、銷貨單、對
帳明細表及簽收單等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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