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邱萬榮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17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下午2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壹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壹萬陸仟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伍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零
伍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
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