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6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邱顯仁 債務人 吳謹安 債務人 吳慶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吳謹安前就讀清傳高商期間,邀債務人吳慶俊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125,921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年率3.57%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民國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為1.83%,104年9月30日以後利率為1.76%。
(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四)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五)查債務人自104年8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
4年8月1日前繳納104年7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年7月
1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94,94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年11月24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76%,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六)至於債務人吳慶俊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6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慶俊、吳│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9│年息1.83%│││94941│謹安│月1日起│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月30日起│1月23日止│││││├──────┼──────┼───────┤││││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76%│││││1月2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慶俊、吳│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941│謹安│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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