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711號上訴人即 蔡秉叡 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基小字第171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