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2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一樓(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2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5月15日、同年7月15日起各延長羈押2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