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202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之2號選任辯護人孫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061、19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宙○○(另由本院審結)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圖謀虛設公司再販賣予欲行財產犯罪之人使用,遂僱用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乙○○(另由本院審結),擔任「人頭」,負責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於民國92年6月間,同案被告宙○○為成立「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立生公司),便以乙○○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另以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被告己○○擔任股東,其等明知優立生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收足,仍委託D○○(未據起訴,另案關於力嘉公司部分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6741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辦公司登記,並於92年6月27日以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存入戶名優立生公司籌備處乙○○之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藉此取得存款證明,並分別編制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之後委託不知情會計師 李秋敏 在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簽證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設立登記,迨設立登記完成後,上開100萬元存款即於92年7月1、3日轉出。嗣後,同案被告L○○、M○○、K○○、J○○、亥○○○(均業經本院審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張 」、「 阿日 」之成年男子,於93年3月間與宙○○洽購虛設之公司,遂與同案被告宙○○談妥條件,約定由同案被告宙○○將優立生公司之資料、負責人為乙○○之丸春行商號資料(同案被告宙○○另於92年2月底出售予L○○等人之虛設商號)及發票人為乙○○之支票讓渡予L○○使用,而L○○等於2、3年後,若能以優立生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宙○○則取得貸款之3成;若公司信用破產,則支付80萬元。 嗣其 等即至桃園縣龍潭縣工二路82巷12號租屋,以優立生公司及丸春行商號名義對外詐購貨物,L○○則化名「 王順昌 」、M○○化名「 王順發 」、亥○○○化名「 王美秀 」、「小張」化名「 林有盛 」、「阿日」化名「王 萬全 」,其等均以上開化名向附表各該公司、廠商負責人詐購貨物,致使附表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如數交付如附表之貨品,因認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宙○○、乙○○共同涉犯刑法第34
0條、第30條第1項之共同幫助常業詐欺,及違反公司法第
9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名,無非係以:據同案被告宙○○供稱證人D○○是伊委託幫忙聲請公司之資料及發票、支票,己○○登記為優立生公司股東亦係由證人D○○辦理,證人D○○又係受同案被告宙○○之委託,被告己○○當係人頭,方與同案被告乙○○共同登記為優立生公司股東,並提出優立生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世華銀行帳戶明細、資產負債表等(見93年度偵字第13061號偵查卷參第37至70頁)及同案被告L○○等人嗣後以優立生公司名義詐騙之犯行、相關被害人之指述等資料(詳見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29號就被告L○○等人之詐欺犯行判決)以供佐證,因認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宙○○、乙○○就前揭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訊據被告己○○固坦言優立生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之身分證影本係其本人,惟堅決否認涉有前揭犯行,辯稱:伊係透過O○○介紹D○○辦理達利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達利生公司)設立登記,聽D○○說是因疏失才把伊名字辦了優立生公司,優立生公司股東同意書上簽名並非伊所為等語。
五、經查:本件同案被告宙○○原係委請證人D○○代為辦理多家公司設立登記,證人D○○則係受僱於證人O○○所設立之創世紀行銷公司;而被告己○○欲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乃將其身分證件、印章等資料交由友人即證人O○○代為辦理,證人O○○復將該等資料交予證人D○○處理,嗣後被告己○○因欲辦理登記變更為金稻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金稻埕公司,原負責人為O○○)之負責人時,因其名下有優立生公司此一問題公司存在而未能辦理,始發現優立生有誤用被告己○○之名義情形,經被告己○○向證人O○○表示,證人O○○乃指示D○○製作股東同意書(內容為被告己○○將出資轉讓與同案被告乙○○等字樣)等情,業據證人O○○、D○○於本院94年3月7日、94年4月11日審理時證述明確,且觀諸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金稻埕公司係於93年2月5日登記設立,嗣於93年5月10日變更登記,股東同意書(即將被告己○○出資轉讓與同案被告乙○○)書立日期則為93年3月10日,核與證人O○○、D○○所稱欲變更登記金稻埕負責人為被告己○○時發現優立生公司之情形,復由證人D○○製作股東同意書將被告己○○股份移轉等語相符;另且參酌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達利生公司之資料(見93年度偵字第13061號偵查參卷第193、194、204頁)及前揭優立生公司申請登記設立等資料,以被告己○○為負責人之達利生公司係於92年5月5日登記設立登記,而優立生公司則係於92年6月27日申請設立登記,二者時間相距非遠;復而由觀察、比對卷附股東同意書上被告己○○之簽名,與被告己○○於本案中筆錄內之簽名,其筆劃、勾勒等情,亦無從認定確屬同一人所書立,是以被告己○○辯稱原係為辦理達利生公司始將身分證件等資料交與證人O○○辦理,恐有遭誤用(或濫用)之情,尚非無可信之處;至同案被告乙○○雖於本院94年
5月23日審理時供稱認識被告己○○,係優立生公司股東及力嘉公司(按:同係利用人頭成立公司詐騙者,與本案同案被告宙○○、乙○○詐騙犯行有所牽連)之會計云云,然查,同案被告乙○○嗣後於本院94年6月2日審理時又改口稱不認識被告己○○,前後供述已有不一而堪存疑,再徵諸力嘉公司員工即證人癸○○於本院94年6月2日審理時,亦證稱力嘉公司並無被告己○○此人,是以同案被告乙○○上開指述被告己○○所言,亦恐難排除係為脫己冒用被告己○○名義設立人頭公司之責所為指述,不足採信。
六、從而,被告己○○所辯,既仍存有上開可信之處,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宙○○、乙○○就上開犯行有何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以就被告己○○所涉上開犯罪事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屬不能證明,依首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所示,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七、末者,證人O○○、D○○是否有於利用被告己○○委託辦理公司登記之機會,取得被告己○○所交付之身分證件及印鑑,而擅自交與同案被告宙○○、乙○○使用,或私自於前揭股東同意書上偽造被告己○○之簽名等犯行,既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自不得予以審判,惟仍應由檢察官另行卓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被害廠商│被害人│詐購財物│行騙者│├──┼───────────┼───┼───────────┼───┤│01│欣芝貿易有限公司│壬○○│高壓清洗機│王順發│├──┼───────────┼───┼───────────┼───┤│02│瑞田養鴨場│H○○│雞鴨肉類製品│王順發││││││王順昌│├──┼───────────┼───┼───────────┼───┤│03│日益空調電業有限公司│庚○○│冷氣共八萬三千元│王順昌│├──┼───────────┼───┼───────────┼───┤│04│吉豐企業有限公司│辛○○│鋼絲管│林有盛│├──┼───────────┼───┼───────────┼───┤│05│開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丑○○│雙壓冰水機一台│林有盛│├──┼───────────┼───┼───────────┼───┤│06│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T○○│雙封口真空包裝機二部│ 王萬全 │├──┼───────────┼───┼───────────┼───┤│07│萬鉅鋼鐵有限公司│未○○│鐵板共計一百六十萬四千│ 林黃翠 │││││五百七十七元│蘭│├──┼───────────┼───┼───────────┼───┤│08│良錮電機有限公司│玄○○│變頻器二十三個│林有盛│├──┼───────────┼───┼───────────┼───┤│09│台灣森之霖企業有限公司│S○○│擦拭紙、擦拭紙架│王美秀│├──┼───────────┼───┼───────────┼───┤├──┼───────────┼───┼───────────┼───┤│10│龍門科技有限公司│c○○│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各二│王順發│││││台││├──┼───────────┼───┼───────────┼───┤│11│今達食品有限公司│天○○│蜜腰果粒、蜜核桃共四萬│王美秀│││││一千九百二十元│王順昌│├──┼───────────┼───┼───────────┼───┤│12│銓鋒興業有限公司│戌○○│空壓機、乾燥機、棈密過│王萬全│││││濾器、空氣桶││├──┼───────────┼───┼───────────┼───┤│13│濟生股份有限公司│Y○○│辛香料共九萬三千五百八│王順發│││││十五元││├──┼───────────┼───┼───────────┼───┤│14│吉盛山產靈芝行│丁○○│香菇、冬菇、竹笙、愛玉│林黃翠│││││子等食料│蘭、王││││││萬全│├──┼───────────┼───┼───────────┼───┤│15│大興傢飾傢俱公司│Z○○│窗簾、沙發、彈簧床│L○○│├──┼───────────┼───┼───────────┼───┤│16│勁宇電腦企業社│E○○│組裝電腦│王順昌│├──┼───────────┼───┼───────────┼───┤│17│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a○○│電木板│林有盛│├──┼───────────┼───┼───────────┼───┤│18│千予漁業有限公司│丙○○│蝦米、蝦皮│王先生│├──┼───────────┼───┼───────────┼───┤│19│瑞泰工程行│申○○│機械配管、配電工程費│王萬全│├──┼───────────┼───┼───────────┼───┤│20│厚本機電有限公司│R○○│發電機、租金、運費│王順昌│├──┼───────────┼───┼───────────┼───┤│21│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A○○│不銹鋼捲片三千一百九十│王萬全│││││八公斤││├──┼───────────┼───┼───────────┼───┤│22│統程實木地板公司│Q○○│木地板、夾板、防潮布(│王萬全│││││含施工)共四十六萬元││├──┼───────────┼───┼───────────┼───┤│23│源元塑膠有限公司│宇○○│保鮮膜一百箱、PE膜一百│王美秀│││││六十箱││├──┼───────────┼───┼───────────┼───┤│24│昇銓工業有限公司│U○○│金屬隔間│王萬全│├──┼───────────┼───┼───────────┼───┤│25│美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辰○○│不銹鋼管六百支、不銹鋼│王美秀│││││板一百二十片││├──┼───────────┼───┼───────────┼───┤│26│俊宏企業社│地○○│塑膠棧板│王順昌│├──┼───────────┼───┼───────────┼───┤│27│慈光企業有限公司│黃○○│硫酸鎳六噸、硫酸銅三噸│王美秀│├──┼───────────┼───┼───────────┼───┤│28│永盛貨櫃屋│戊○○│冷凍貨櫃六個、空櫃二個│王順昌│├──┼───────────┼───┼───────────┼───┤│29│神鉅電器有限公司│P○○│冷氣、電漿電視、音響組│王順昌│││││合、電冰箱││├──┼───────────┼───┼───────────┼───┤│30│正穎資訊有限公司│G○○│桌上型電腦三台、筆記型│王順昌│││││電腦三台及相關軟體││├──┼───────────┼───┼───────────┼───┤│31│衛好有限公司│巳○○│調味料九箱│王順昌││││││王順發│├──┼───────────┼───┼───────────┼───┤│32│宏城水電材料有限公司│b○○│燈具二百組│林黃翠││││││蘭│├──┼───────────┼───┼───────────┼───┤│33│弘巨有限公司│卯○○│打包機一台、夾鏈袋十三│王順發│││││箱、打包帶十個、膠帶四││││││百四十個、PE膜四十支││├──┼───────────┼───┼───────────┼───┤│34│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I○○│玉米罐頭共十萬一千二百│王順發│││││元││├──┼───────────┼───┼───────────┼───┤│35│利亞通信有限公司│子○○│監控系統、攝影機、手機│王順昌│││││五支││├──┼───────────┼───┼───────────┼───┤│36│壯亞實業有限公司│午○○│堆高機一台│王順昌│├──┼───────────┼───┼───────────┼───┤│37│統旭公司│寅○○│醬油、蕃茄醬共五萬六千│王順發│││││九百五十元││├──┼───────────┼───┼───────────┼───┤│38│龍鼎香料公司│B○○│肉品香料一批共四萬三千│王萬全│││││二百五十元││├──┼───────────┼───┼───────────┼───┤│39│輝傑貿易有限公司│N○○│冷凍切片機│王萬全│├──┼───────────┼───┼───────────┼───┤│40│川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X○○│貨物綑綁帶七百組│王萬全│├──┼───────────┼───┼───────────┼───┤│41│能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銅錠二千八百零六公斤│王女士│├──┼───────────┼───┼───────────┼───┤│42│昶維工業有限公司│W○○│履帶式搬運車四台│林有盛│├──┼───────────┼───┼───────────┼───┤│43│正新鋁業有限公司│F○○│鋁圓棒八噸│王萬全│├──┼───────────┼───┼───────────┼───┤│44│八方有限公司│V○○│機械傳動元件、空油壓零│林有盛│││││件(包括馬達、變頻器)││├──┼───────────┼───┼───────────┼───┤│45│金日勝有限公司│ 林柔寬 │日立磁性鑽床二組│林有盛│├──┼───────────┼───┼───────────┼───┤│46│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酉○○│電鑽夾頭一千二百個│林有盛│├──┼───────────┼───┼───────────┼───┤│47│輝傑貿易有限公司│N○○│冷凍肉切片機一台│王萬全│├──┼───────────┼───┼───────────┼───┤│48│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C○○│傳動馬達│林有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