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19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承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7日,(期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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