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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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宗立受刑人曾國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宗立因受刑人曾國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98000669號),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曾國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
1號贓物、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由具保人林宗立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與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98000669號)均影本各1件附卷可憑。嗣該案件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雖其上訴,然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73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㈡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鎮○○路66之1號之
住所地址傳喚,於100年11月22日合法送達於受刑人本人收受;另經聲請人分別依其位在南投縣○○鎮○○街○巷○○號及南投縣○○鎮○○路○○號之居所地址傳喚,均於100年11月24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受刑人,此有送達證書影本3份附卷可憑。然受刑人並未於同年12月13日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則有拘票共3件在卷可考。然執行拘提之員警 林政宏 報告略以:職於100年12月25日以前多次持拘票前往受刑人前揭住居所執行拘提,被拘人曾國權不在家中,經查訪附近鄰居,均稱該受刑人未在該轄活動等語,此有該員警於100年12月25日書立之報告書影本共3份附卷可參。又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於南投縣○○鎮○○路95之1號之住所地址通知具保人於100年12月13日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具保人之同居人 蔡秀麗 於100年11月22日合法收受送達,惟具保人亦未依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並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1紙附卷可佐。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