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一二號
原 告 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訴外人立捷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捷旺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日,向原告訂購油壓升降台乙台後,由立捷旺公司轉售予被告並運往越南國安
裝,事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被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丙○○之妻 許美庸 與原告接
洽,另就該油壓升降機予以改良,雙方並議定物品及工資合計為新台幣(下同)十七
萬三千七百七十八元,隨後被告給付定金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