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吳旺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清 烟
吳清輝 吳仙桃 蘇茂偉 蘇美螢 被上訴人吳清將上而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3月15日上午10時35分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王重吉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