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 林益諄 相對人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如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和解金:林益諄: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含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百零六年十二日及一百零七年一月工資、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年終獎金),雙方達成和解,資方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第三期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給付新臺幣捌萬元。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林益諄原領薪資帳戶,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6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年
1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6年11月、12月(調解紀錄所載12日應為誤寫)及107年1月工資、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年終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8萬2,676元,分3期給付,第1期應於107年
2月6日給付8萬2,676元、第2期應於107年3月6日給付12萬元、第3期應於107年4月10日給付8萬元,前開金額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相對人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存摺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爭議,業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 賴吳明 進行調解,於
107年1月18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642145400號函及所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明細資料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工資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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