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八號
原告大日科技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成 法定代理人 劉維揚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零捌佰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零玖元,尚不足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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