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古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5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00│├──┼──────────┼──────┼──┼──┤│00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