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三五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五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五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及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附件所示之商標為國際著名商標,分別為附件所示之專用權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件所示之專用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亦明知綽號「 阿凸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台北縣新莊市某處所販售之皮件等商品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及近似仿冒附件所示各該商標圖樣之商品,詎竟意圖販賣,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向阿凸以短夾每只新台幣(下同)三百元、長夾三百五十元、皮帶三百元、背包六百元購入後,旋自即日起,在台北市○○區○○街夜市,設攤陳列以每只五百九十九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迄於同年五月三日零時三十分在臺北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擅自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詎檢察官諭令交保後,其仍承前概括犯意,以同一手法販售仿冒皮件,經警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月二十一時三十分,在台北市○○街饒河夜市被查獲,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九十一年八月四日二十時十五分在台北市士林區劍潭捷運站前查獲,扣得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品;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在台北縣永和永平路八十一巷口查獲,扣得附表四所示仿冒商品。
二、案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臺甲○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訊中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訊及本院審訊中、 張哲倫 律師於警訊中及 賴文萍 律師於本院審理指述之侵害情節相符,復有如附件所示商標註冊證影本、現場照片六紙、鑑定證明三紙及 路易威登 產品鑑定報告一紙附卷足稽,及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憑,是被告自白經前開證據補強,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被告明知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及近似於專用權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仍販入後陳列販賣,核其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販賣仿冒商品影響真正商標權表彰之品質及商譽,造成商標專用權人之損失,妨礙社會交易秩序,貪營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經警查獲後仍更換地點重操舊業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仿冒如附表一至二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五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五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二號),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已起訴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仿冒「CHANEL」商標皮夾三只、仿冒「DUNHILL」商標皮夾三只、仿冒「GUCCI」商標皮夾八只。
附表二:
仿冒「MONTBLANC」商標記事本一本、仿冒「MONTBLANC」商標皮夾七只、仿冒「MONTBLANC」商標鑰匙包一個、仿冒「GUCCI」商標皮夾十五只、仿冒「GUCCI」商標記事本一本、仿冒「CHANEL」商標鑰匙包二個、仿冒「CHANEL」商標名片夾一個、仿冒「CHANEL」商標皮夾二只、仿冒「LV」商標皮夾二十只、仿冒「LV」商標名片夾四個、仿冒「LV」商標記事本四本。
附表三:
仿冒「MONTBLANC」商標皮夾四只、仿冒「MONTBLANC」商標皮帶一條、仿冒「DUNHILL」商標皮夾九只、仿冒「DUNHILL」商標皮帶一條、仿冒「GUCCI」商標皮夾二十只、仿冒「CHANEL」商標皮夾九只、仿冒「PRADA」商標皮夾五只。
附表四:
仿冒「MONTBLANC」商標皮夾六只、仿冒「DUNHILL」商標皮夾二只、仿冒「DUNHILL」商標皮帶一條、仿冒「GUCCI」商標皮夾三只、仿冒「GUCCI」商標皮帶一條、仿冒「CHANEL」商標皮夾八只、仿冒「PRADA」商標背包一只、仿冒「CARTIER」商標皮帶一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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