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啟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啟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重型機車」應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侯啟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高粱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2毫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顯然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所為非是;況被告前於民國100年8月間即曾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48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竟於緩起訴期間內再度觸犯相同法律,足見被告未記取教訓,自制力薄弱,應給予有期徒刑之處罰;惟念及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772號被告侯啟男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巷10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啟男於民國101年3月9日18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街之友人住處內飲用高粱酒4、5杯,飲至同日20時許結束,雖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自上開飲酒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返家,嗣於同日20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路與瑞隆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執勤員警攔檢,並於同日20時58分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有客觀事實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侯啟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於上開時、地飲酒後騎車並經警查獲之事實,而被告於101年3月9日20時58分,經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成分達每公升0.72毫克,亦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憑。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至所謂酒醉狀態,只需一般評價程度達於對車輛駕駛行為失其必要之注意力或判斷力之虞即可,至實際上對駕駛行為是否發生具體危險,則並不重要,而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吐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年度法檢字第1669號函參照)。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2毫克,再參以警察查獲時對被告觀察結果所製作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被告駕駛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能力欠佳情形,揆諸上開函釋說明,有事實足認被告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甚明,是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檢察官林芝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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