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66號上訴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 律師被上訴人郭昭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增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6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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