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00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律股上訴人即被告吳孟翰選任辯護人楊佳勳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孟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孟翰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