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