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乙○○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捌仟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億捌仟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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