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65號原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五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