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