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士簡字第797號
原   告 博士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晶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士簡字第79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4年11月9日下午4
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晶鑽科技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晶鑽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3月至6月間,
向原告購買產品數批,依約被告應給付貨款總額新台幣(下
同)388,280元,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89,500元
、163,660元之支票2紙以支付部分貨款。詎系爭支票屆期經
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被告亦未另行清償貨款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2紙、退票理由單影
本2紙及發票影本2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貨款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付 款 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 額│提示日│
│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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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商業銀行│AA│93年││93年│
│建成分行│0000000│5月31日│89,500元│5月31日│
├──────┼────┼────┼─────┼────┤
│華泰商業銀行│AA│93年││93年│
│建成分行│0000000│6月30日│163,660元│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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