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9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7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02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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