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南縣鹽水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余丁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