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南縣鹽水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余丁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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