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87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關於「新臺幣玖萬元」記載,均更正為「
新臺幣玖仟元」。
原判決理由中有關「九萬元」之記載,均更正為「九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