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發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明發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明發前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8年3月2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6月2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6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1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