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78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維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5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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