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78號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維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5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