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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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34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芷妍 兼 葉玉珍 之繼承人、 蔡榮宗 兼葉玉珍之繼承人、 蔡建凱 即葉玉珍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1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6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