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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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97號
原告 施淑美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具狀表示無意願由調解委員調解,及據被告提出答辯狀,可認並無與原告調解之意願,是本件已分案行簡易程序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未據原告繳納,起訴程式尚有不備,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