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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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雍何美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609號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應依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鄭伊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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