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15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告 鄭張美女 住○○市○○區○○○街000號 張天 送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張天讚
許 張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查訴外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新市簡易庭以111年度新簡字第341號受理,並於民國111年8月4日判決准予分割在案。經核閱該案判決內容,除原告不同外,被告、請求權基礎及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均與本件相同。因分割遺產之訴,乃形成判決,具有形成力,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