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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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1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告 鄭張美女 住○○市○○區○○○街000號 張天 送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李張美珠

張天讚

張初枝

張瀞之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查訴外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新市簡易庭以111年度新簡字第341號受理,並於民國111年8月4日判決准予分割在案。經核閱該案判決內容,除原告不同外,被告、請求權基礎及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均與本件相同。因分割遺產之訴,乃形成判決,具有形成力,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111 年度 新簡 字第 415 號裁定(111.09.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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