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96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宋建璋

被告 林煥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48元,及其中新臺幣60,122元自民國

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周玉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