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楊宗憲

被上訴人即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而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