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中間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法官准予被告提供擔保免為假行;請求
就上訴聲明第4項關於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分,先作成中
間判決云云。
二、本件即106年度斗簡第8號給付仲介費事件已於106年3月7日
終結。聲請人於宣判後始為上開聲請,於法無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