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陳華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秀嬌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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