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405號
原   告  陳枝發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 律師
       蔡其龍 律師
       黃建閔 律師
被   告  陳錫興
被   告  陳金杰
被   告  劉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被   告  黃金巧
訴訟代理人  蘇壬癸
被   告  鍾秀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7日16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請原告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779建號建物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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