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雒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被告積欠款項本金為56,608元之依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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