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5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7
年6月42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然原
告未將被告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參照上開說明,本件起
訴並非合法,爰定期間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