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一)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綸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 律師被上訴人東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張學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1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