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8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芸蓁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志弘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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