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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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3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寶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