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990號、第9991號、第10049號、第10247號、第10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秉暉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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