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9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彩華